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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走访】
检漏工:一般夏日都在晚上作业漏水检测,紧急情况需要白天查漏探漏定位,公司统一安排高温作业补贴环卫工人:发放及时,防暑降温产品齐全下午1点,正是苏城最热的一段时间,路上几乎没什么人,而环卫工人高阿姨却仍在民治路上进行保洁工作。为了抵御高温,高阿姨可谓“全副武装”,头顶遮阳草帽,戴着口罩和手套,身着长裤、长袖衬衫,领子还用夹子仔细地夹好,以免脖子被太阳晒到。高阿姨是河南人,到苏州干这行已10年,目前她负责的是整段民治路的保洁工作。不长的一段路,来来回回,她也不知道每天自己要扫多少趟。“现在这么热,怎么不到休息站去休息一下呢?”高阿姨却十分敬业地说:“休息站离这条路有点远,太麻烦了,再说我得干活儿呢!热了就到边上的店里去躲一躲,稍微休息一下就好。”问起有没有拿到高温费,高阿姨顿时乐开了:“有的,200块钱每个月,我们要发4个月呢,从6月到9月都有!”她告诉记者,环卫部门在高温费方面做的很好,这么多年,她每年都能及时拿到高温费。除此以外,防暑降温产品发放也很齐全,高阿姨掰着手指头向记者一一列举:矿泉水、茶叶、手套……都是上面发下来的,就连大草帽也是发的!建筑工人:要么少发,要么干脆没有下午1点30分,记者来到五卅路上的一处工地。正值工人中午休息,工地上并没有什么人。由于没有树木的遮挡,阳光直射在工地上,更让人热得晕头转向。来自安徽六安的陈师傅皮肤晒得黝黑,他告诉记者,来苏州工作已一年了,至今为止还没有拿到任何高温费,自己也根本不知道高温费的发放标准是什么。“就发了点藿香正气丸给我们,还有毛巾,其他就没有了。”就在与这处工地仅一墙相隔的另一处工地,见到了同样来自安徽六安的郎师傅,他所在的施工单位每个月会发放50元的高温津贴,但只在6、7、8月才有,此外也会发一定数量的防暑降温产品,如清凉油等。同样的,郎师傅也并不清楚高温费究竟该有多少、该发几个月。“有就成了呗,咱还有一点儿呢,有的工地上一分钱不发呢!”郎师傅很满足。停车收费员:因单位而异,遭遇冷热不一下午2点,记者分别走访了五卅路、锦帆路和民治路上的几位停车收费员。一个小挎包,一张藏在阴处的凳子,一瓶水,就是他们所有的办公用品。在锦帆路西段,姚师傅戴着大墨镜,正在收取停车费用。问及高温津贴的发放,姚师傅操着一口本地话,声音响亮答道:“200块一个月,发4个月。如果温度超过35度的话,还会发瓶矿泉水,不过要是温度不到的话,那就没有了。”五卅路、环体路口的另外两位停车收费员说,高温费都是正常发放的,200块每个月。而在大公园附近的道路,记者看到了另一位女性停车收费员,上前询问,却被告知她既没有高温费,也没有拿到任何防暑降温的物品。当问及属于哪个单位管理,这位停车收费员指着旁边一块简陋的牌子告诉记者,她是属于一家私营企业管理的。而像姚师傅和另几位停车收费员,他们都是由派出所进行统一管理的,因而高温费发放比较及时。【延伸调查】权益受侵敢不敢投诉?大多数人宁吃“哑巴亏”虽然国家法律已对高温费的发放进行明文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高温津贴,那么劳动者可以及时向劳动保障检查部门投诉。但是,在记者的调查中,当问到“如果拿不到这笔钱,敢不敢去投诉”这个问题时,大家却无一例外给出了否定的答案。为何大多数人宁愿吃这个“哑巴亏”呢?“讨生活”不容易,这是记者采访中总结出来被提及最多的原因。虽然大家都知道用人单位应该发放高温津贴,但要是真的去投诉,为了这几百块的小钱而损失了这份工作,岂不是因小失大?谁也不愿意当这个“出头鸟”。在采访中,也有市民认为,其实大家并不是不想投诉,而关键问题是,不想被用人单位发现而丢了饭碗。用建筑工人郎师傅的话说:“平时公司里对我们挺好的,发放工资比较及时,相比其他工地上已经好太多了。高温费的事儿,就算了。”【劳动部门】企业不安规定发放今年起将会予以加付赔偿金作为企业员工,应该如何保护好自己的权益?对此,苏州市劳动监察支队副队长杨云提醒,如果劳动者没有拿到高温津贴,那么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保障部门将责令整改,并予以罚款,加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从本周起,劳动部门也将展开夏季高温劳动保护专项检查活动,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成检查组深入用人单位开展检查。检查对象主要为工程建筑、冶金冶炼、医药化工、交通运输等行业存在有毒有害、露天作业、高温作业岗位的用人单位;机械、电子、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用人单位以及大量使用实习生(暑期工)的制造、酒店、餐饮、服务等行业的用人单位。凡是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工作时间规定、休息休假规定以及未按规定落实夏季高温保护措施等情况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法予以立案查处。杨云同时提到,由于今年的高温费发放标准尚未出台,暂时将按去年的标准执行,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将属于违法行为。对于到底应该按月发放还是一次性支付,他认为,津贴应该属于工资的一部分,所以高温津贴最好与工资一起支付,即当月的津贴在下月的工资中体现。【相关提醒】 高温劳动保护 这些权益你需要知道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含40℃),用人单位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不含40℃)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不含37℃)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以上规定。
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除应当向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须的药品外,还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具体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3、高温天气下,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4、用人单位应在高温天气来临前,对高温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体检。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应调整作业岗位。
5、企业工会可以代表劳动者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6、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下作业引起中暑,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7、用人单位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不得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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